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财经信息的保管和提供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财经信息的保管和提供 第二十一条 可以对外公布的行业财经信息由民航总局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民航总局在行业内部实行财经信息通报制度,为行业内各企业提供同等口径和范围的财经信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