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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