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45条
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37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或等级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不接受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的申请;通过该次考试取得的任何执照或等级也相应无效;当事人应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37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除按本条
处理外,局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