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43条
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7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
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
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其拒绝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7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
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
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其拒绝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