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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47条

第61.247条 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规定的航空人员,局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