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43条
第141.143条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吊扣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1至6个月或者吊销其相关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违反本规则第141.21条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27条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情节严重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75条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a)或者(b)款规定,推荐未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申请有关执照和相应等级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d)款规定,在不得实施考试的情形下实施考试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97条规定,为不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103条(a)或者(b)款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的。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本条(a)款(3)所列行为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有(a)款(4)或者(5)所列行为之一的,所进行的推荐和考试,局方不予承认;有(a)款(6)所列行为的,所发的结业证书,局方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