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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41条

第141.141条 警告和罚款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141.23条、141.25条及其他条款规定,拒绝局方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29条(c)款规定或者第141.57条(b)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共用一个主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43条至第141.49条和第141.109条(b)款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者检查教员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51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场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53条至第141.59条和第141.109条(a)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设施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55条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和未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e)款和第141.121条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93条规定,超越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附带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95条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本条(a)款(4)至(8)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雇用的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未按相关证件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履行训练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则第141.105条和其他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