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