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六条 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七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 第九条 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