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事故调查员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委任和聘任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地区管理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委任和聘任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 第十五条 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委任、聘任机关可以继续委任和聘任。委任、聘任机关在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时,可以终止其…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主任事故调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员和主任事故调查员的事故调查专业培训工作,按照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尽职守,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利,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事故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