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 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