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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为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日期失效:

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期满日期结束时;

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时;

收到所申请执照被拒发的通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