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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持照(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扣执照、合格证或等级1-6个月,直至吊销其所持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无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飞行。

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继续担任机组成员。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三十二、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合格证权限外的教学或出具证明授予训练不合格的人员单飞。

违反本规则其他条款的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