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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考试无效,并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期间内,不接受其任何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申请;通过该次考核取得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也相应无效,当事人应当交回其所持有的相应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持有上述证照从事飞行的,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给予处罚:

复制或故意取走笔试试卷;

将该试卷的任何部分或复制件交给别人或从别人处接受;

在考场上帮助任何人,或接受任何人的帮助;

代替别人参加该考试的任何部分;

在考试进行期间利用任何材料或辅助物品;

故意引起、助长或参与本款所禁止的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