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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方法进行航空器领航的实践考试:

推测领航;

天文方法;

无线电领航。

申请人在参加本条要求的考试前,必须通过本规则中知识要求规定的笔试,否则不得参加飞行考试。

担任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科目的飞行考试。

对于本条的考试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一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