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12 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13 条 机型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66.14 条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
别满足下列要求:
第66.12 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13 条 机型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66.14 条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
别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