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民航行业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民航总局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执行。 民航总局其他业务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