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规范化基础管理认证合格的企业应在技术改造投入、扩大经营范围、航线经营、航班安排、引进外资、股份制改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性倾斜和扶植。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