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民航各级行政机关、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规范化基础管理取得一定成效的,经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审查认可,参照对企业的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