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认定为规范化基础管理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其合格资格的有效期内,可优先被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推荐参加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的各类先进企业。 企业被认定规范化基础管理认证合格,应作为其法人代表及其他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考查的依据。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