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规范化基础管理认证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监察员或委任监察代表资格证书,并经民航总局或由民航总局委托的其他专门机构举办的规范化基础管理的培训合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