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三十二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指定或授权具有一定条件或资格的机构具体承担民航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