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第一次符合性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企业的认证申请; 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的总体营运手册及其经营管理体制重组情况的报告; 企业编制的各类规范化基础管理手册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