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4条
第21.314条 记录保存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在其工厂内保存根据批准书制造的每一个项目的下列记录:
包括图纸和技术说明书在内的每一型号或型别项目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技术资料档案。该技术资料档案应当保存到不再制造该项目为止,并在停产后交局方;
能够说明本规定第21.312条所要求的一切检验和试验均已经正确完成并已编成文件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检验记录,保存期至少2年。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在其工厂内保存根据批准书制造的每一个项目的下列记录:
包括图纸和技术说明书在内的每一型号或型别项目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技术资料档案。该技术资料档案应当保存到不再制造该项目为止,并在停产后交局方;
能够说明本规定第21.312条所要求的一切检验和试验均已经正确完成并已编成文件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检验记录,保存期至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