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97条
第21.97条 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
对经过批准的型号设计进行尚未达到应当按本规定第21.19条要求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大改时,应当向局方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并表明大改后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本规定第21.101条的规定。
局方对此类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可以根据本规定按照规定的格式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其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规定按照规定的格式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