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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93条

第21.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型号设计更改分为:

“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指除“小改”和“声学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型号设计更改。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排放更改”指在飞机或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燃气排放的型号设计更改。排放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