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50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50条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50条 持续适航文件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向用户提交取得适航证的第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适航规章要求制订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并陆续向用户提供这些持续适航文件的修改部分。 第21.47条 目录 第21.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