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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3条

第21.33条 检查和试验

对检查和试验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必须允许局方进行为确定对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要求的符合性所必需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

除局方另行批准外,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之前,应当表明符合本条第(二)项2、3、4目的要求;

除局方另行批准外,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符合本条第(二)项2、3、4目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更改。

申请人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定:

符合有关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

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

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