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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1条

第21.11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

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

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

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补充型号认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