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划定的道路上行驶;
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接近航空器或牵引航空器时,时速按关于特种车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不得从机翼下穿行;
除需接近航空器作业的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
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航管部门同意,并告民航公安机关知晓,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与能航管部门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