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三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