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五章 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修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定期检查机场净空状况,防止新增障碍物的修建,保持原有障碍物的障碍标志有效,防止发生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机场能见度的各种设施或活动的出现及影响机场运行的各种飘浮物的出现,保护机场导航设备的电磁环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