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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2026年) (二)

(二) 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体系。各地要综合考虑社会救助对象经济、健康、教育、居住、就业、照护、社会融入以及服务诉求等情况,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指标体系,并细化评估标准。要将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作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步开展。注重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结合入户调查、走访探视等工作,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困难群众服务需求。定期梳理本地区困难群众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更新需求台账,为科学有效匹配救助服务资源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