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