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五)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五)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五) 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