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四)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四) 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