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207条
第23.207条 失速警告
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必须要有一个清晰可辨的失速警告。
警告可以通过飞机固有的气动力品质来实现,也可以借助在预期要发生失速的飞行状态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装置(如振杆器)来实现。但是,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给予注意的目视失速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
在进行第23.201条(b)和第23.203条(a)(1)所要求的失速试验期间,必须在大于失速速度的某一范围内开始发出失速警告,并一直持续到失速发生。此范围不小于5节。
当遵照第23.1585条提供的程序进行时,在全发起飞、一发不工作继续起飞或进场着陆期间不得发生失速警告。
在进行第23.203条(a)(2)所要求的失速试验期间,失速警告必须在失速前足够早开始以提醒飞行员在失速警告一开始后对失速采取措施。
对特技类飞机,人工失速警告如果在起飞期间自动进预备位并且在进场构型自动再进预备位,则其可以是可抑制的。
尾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