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203条
第23.203条 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转弯飞行失速与加快转弯失速必须按下列方法在飞行试验中演示:
建立并保持30°坡度的协调转弯,使用升降舵稳定地并且逐渐地缩小半径进行减速,直到飞机失速,如第23.201条(b)所定义的。减速率必须按下列要求保持常值:
对于转弯飞行失速,不得超过每秒1节;
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为每秒3~5节,并且稳定地增加法向过载。
当飞机已经达到第23.201条(b)所定义的失速,飞机必须有可能通过正常使用飞行操纵恢复机翼水平飞行,但不增加功率也无下列特征:
过多的高度损失;
不恰当的上仰;
不可控制的尾旋趋势;
对于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60°或相反方向30°的横滚;
对于加快转弯失速,不允许超过转弯同方向90°或相反方向60°的横滚;
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允许的限制载荷系数。
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符合本条要求:
襟翼对于转弯和加快进入失速,在收起位置和完全放下位置和每一正常操作的中间位置;
起落架收起位置和放下位置;
发动机罩通风片与飞机构型相适应;
动力:
无动力;和
(ii)75%最大连续功率。但是,如果功率-重量比75%最大连续功率导致极高的机头
该功率不得小于50%最大连续功率。
螺旋桨:无功率状态时处于增速的最大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