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H23.4条
第H23.4条 功率设定
在起飞滑跑开始时,选定的每台发动机的功率设定值不得低于:
使所有依赖于发动机功率或功率杆位置且与安全相关的系统和设备的正常工作所需的功率值;
当功率值从选定的起飞功率水平增加到最大批准起飞功率时,表明无发动机危害响应特性的值。
在起飞滑跑开始时,选定的每台发动机的功率设定值不得低于:
使所有依赖于发动机功率或功率杆位置且与安全相关的系统和设备的正常工作所需的功率值;
当功率值从选定的起飞功率水平增加到最大批准起飞功率时,表明无发动机危害响应特性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