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H23.5条
第H23.5条 动力装置控制—总则
除第23.1141条的要求以外,任何APR的单一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组合),包括与APR相关的系统,不得引起安全所必需的任何动力装置功能的失效。
APR必须设计成:
提供一措施,能在起飞前向机组证明APR处于执行其预期功能的使用状态;
在起飞过程中,当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时,能够自动增加工作发动机的功率到最大可达到的起飞功率,并且不超过发动机使用限制;
发动机失效后,防止通过功率杆的人工调节解除APR;
向机组提供解除自动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必须设计成防止被无意解除;
除第H23.5条(c)段所述外,允许如第23.1141条(c)所述,使用正常人工控制减小或增加功率直到当时情况下批准的飞机最大起飞功率;
对安装有自动防止发动机超过使用限制的限制器的飞机而言,当APR失效时,可以使用其他装置增加功率杆所控制的最大功率水平。该装置必须位于在功率杆上或前方,容易识别并且在所有工作状态下,易于由任一驾驶员用通常操纵功率杆的手通过单一动作操纵,必须满足第23.777条(a)、(b)和(c)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