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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87条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提供第23.45条(b)要求的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的性能资料。

对于所有飞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在最大重量时按第23.49条襟翼和起落架收上状态确定的失速速度VS0和VS1,和直到60度坡度角对失速速度的影响;

按第23.69条(a)确定的全发工作定常爬升率和爬升梯度;

按第23.75条确定的每一机场高度和标准温度的着陆距离和其有效的道面类型;

按第23.45条(g)确定的着陆距离在干燥非平坦坚硬跑道上的影响;

跑道坡度、50%逆风分量和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距离的影响;

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除本条(a)外,还必须提供按第23.77条(a)确定的定常爬升/下降角。

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除本条(a)和(b)外,如果适用,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按第23.53条确定的起飞距离和其有效的道面类型;

按第23.45条(g)确定的着陆距离在干燥非平坦坚硬跑道上的影响;

跑道坡度、50%逆风分量和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距离的影响;

对涡轮发动机多发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按第23.66条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起飞爬升/下降梯度;

对多发飞机,按第23.69条(b)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航路爬升/下降率和梯度;

和

对单发飞机,按第23.71条确定的滑翔性能。

对通勤类飞机,除本条(a)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按第23.55条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

按第23.59条(a)确定的起飞距离;

申请人选择时,按第23.59条(b)确定的起飞滑跑距离;

按第23.45条(g)确定的,干燥、非平坦坚硬道面对加速-停止距离、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如已确定)的影响;

跑道坡度、50%逆风分量和150%顺风分量对加速-停止距离、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如已确定)的影响;和

按第23.61条(b)确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

按第23.69条(b)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航路爬升/下降梯度;

50%逆风分量和150%顺风分量对净起飞飞行航迹、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航路爬升/下降梯度的影响;

超重着陆性能资料(在最大着陆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之间的范围内用外推法确定和算得)按如下要求:

飞机符合第23.63条(d)(2)爬升要求的每一机场高度和周围大气温度时的最大重量;和

(ii)按第23.75条确定的每一机场高度和标准温度的着陆距离。

按第23.1323条(b)和(c)确定的指示空速(IAS)和校准空速(CAS)的关系。

按第23.1325条(e)要求的高度表系统校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