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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85条

第23.1585条 使用程序

对于每架飞机,必须提供正常、不正常(如适用)和应急程序及其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资料,还必须提供达到预定性能的资料,包括:

重要或不寻常的空中或地面操纵特性的解释;

起飞和着陆的最大演示侧风风速,和在侧风中运行的有关程序和资料;

在颠簸气流中飞行的推荐速度,该速度必须防止由于突风导致飞机结构损伤和失去控制(如:失速)的事件发生。

飞行中再启动任一台涡轮发动机的程序,包括高度的影响;和

按第23.73条和第23.75条进行正常进场和着陆,以及过渡到中断着陆情况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栖飞机,水上操纵程序和经演示的浪高。

对所有单发飞机,除本条(a)外,还必须按第23.71条提供在发动机失效后滑翔,以及随后的强迫着陆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对所有多发飞机,除本条(a)外,还必须提供下述资料: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进场和着陆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中断着陆的程序、速度和构型,能安全进行中断着陆的条件,或不要试图进行中断着陆的警告;

空中发动机再起动程序,包括高度的影响。

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除本条(a)以及(b)或(c)两者之一外,还必须提供下述资料:

按第23.51条(a)和(b)及第23.53条(a)和(b)进行正常起飞,随后按第23.65条和第23.69条(a)进行爬升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由于发动机失效或其他原因放弃起飞的程序。

对所有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多发飞机,除本条(a)、(c)和(d)外,还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发动机失效后继续起飞的程序和速度,继续安全起飞的条件,或不要试图继续起飞的警告。

按23.67条起飞或按23.69条(b)巡航,发动机失效后继续爬升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对所有通勤类飞机,除本条(a)和(c)外,还必须提供下述资料:

正常起飞的程序、速度和构型。

按第23.55条进行加速-停止的程序和速度。

按第23.59条(a)(1)确定的发动机失效后继续起飞和沿着按第23.57条和第23.61条

确定的飞行航迹飞行的程序和速度

对多发飞机,必须提供识别每个使用条件的资料,在这些使用条件下,第23.953条规定的燃油系统独立性是安全性所必需的,同时提供配置燃油系统表明在符合该条时所用的构型的指示。

对于表明符合第23.1353条(g)(2)或(g)(3)的每架飞机,必须提供将电瓶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操作程序。

必须提供所有燃油箱总可用燃油量和任一油泵失效对可用燃油量的影响。

必须提供飞机系统和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和故障情况下的安全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