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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89条

第23.1589条 载重资料

必须提供下列载重资料:

飞机在按第23.25条称重时,所装每项设备的重量和位置;

对于按第23.25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每一可能的装载情况的合适的装载说明,以便使重心保持在第23.23条确定的限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