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71条
第23.771条 驾驶舱
对于驾驶舱采用下列规定:
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每个驾驶员在执行职责时不致过分专注或疲劳;
如果飞行机组与旅客用隔板分开,则必须提供一通口,或能开启的窗或门,以便飞行机组与旅客之间的联络;
第23.779条所列的空气动力操纵器件(不包括钢索和操纵拉杆)的设置,必须根据螺旋桨的位置,使驾驶员和操纵器件的任何部分都不在任一内侧螺旋桨通过其桨毂中心与螺旋桨旋转平面前和后成5°夹角的锥面之间的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