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27条
第23.727条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如果用自由落震试验来表明满足第23.723条(b)规定的储备能量吸收要求,则落震高度不得小于第23.725条规定值的1.44倍。
如果考虑了机翼升力作用,则装置必须以下列有效重量进行落震:
符号意义与第23.725条相同。
如果用自由落震试验来表明满足第23.723条(b)规定的储备能量吸收要求,则落震高度不得小于第23.725条规定值的1.44倍。
如果考虑了机翼升力作用,则装置必须以下列有效重量进行落震:
符号意义与第23.725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