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29条
第23.729条 起落架收放机构
总则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每个起落架收放机构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起落架收起时的最大飞行
车扭矩及气动载荷的组合;以及襟翼放下情况的任何载荷系数,直到第23.345条中的相应规定。
落架在放下位置襟翼在收上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第23.351条中规定的所有偏航情况下引起的载荷。
起落架锁必须有可靠的措施(除用液压压力者外)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应急操作可收放起落架的陆上飞机,若不能手动放下起落架,则必须具有措施在下列情况下放下起落架:
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动力源的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导致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统不能工作。
操作试验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功能正常。
位置指示器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必须有起落架位置指示器(以及驱动指示器工作所需的开关)或其他手段来通知驾驶员,各个起落架已锁定在放下(或收上)位置。如果使用开关,则开关的安置及其与起落架机械系统的结合方式必须能防止在起落架未完全放下时,指示器误示“放下和锁住”,或在起落架未完全收上时,指示器误示“收上和锁住”。
起落架警告对陆上飞机,必须提供下列音响或等效的起落架警告装置:
该装置在一个或几个油门收回超过正常着陆进场位置而起落架未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将连续发声。不得用油门止动器作为音响装置。如果本条规定的警告装置设有人工停响措施,则此警告系统必须设计成:当一个或几个油门收回后警告已被暂停时,随后再减小任一油门到(或超过)正常着陆进场位置,将会启动警告装置;
在使用正常着陆程序时,该装置在襟翼放下到超过最大进场的襟翼位置,而起落架未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将连续发声。该装置不得设置人工停响措施。襟翼位置传感器可以装在任何合适的位置。此装置系统可以使用本条(f)(1)所规定的装置系统的任何一部分(包括音响警告装置)。
起落架舱内的设备如果起落架舱内除起落架外还有其他设备,则该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将轮胎爆破或石块、水和雪等进入起落架舱内造成设备损坏的程度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