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26条

第23.726条 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如果用落震试验在动态条件下表明满足第23.479至第23.483条的地面载荷要求,则必须进行一次符合第23.725条的落震试验。但是落震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第23.725条(a)中规定的落震高度的2.25倍;

足以产生限制载荷系数的1.5倍的高度。

强度符合性证明必须使用第23.479至第23.483条规定的各设计情况的临界着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