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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563条

第27.563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如果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水上迫降所需的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7.801条(e)的要求。

前飞速度着水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米/秒(30节)的向前速度及可能出现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首先接触合理可能的水面情况的最临界的波浪。旋翼航空器相对于平均水面的限制垂直下沉速度不得小于1.5米/秒(每秒5英尺)。在整个着水撞击过程中,旋翼升力作用可视为通过重心。该升力不得超过设计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如能证明在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不会有超过所选的前飞速度,则可用小于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作为设计中的最大前飞速度。

辅助浮筒或应急浮筒情况

固定式浮筒或在开始触水前展开的浮筒除本条(a)中的着水载荷以外,每个辅助或应急浮筒及其支承结构和与机体或机身的连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浮筒完全浸没产生的载荷,除非能证明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若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则必须采用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必须包括如下考虑:由部分浸没的浮筒产生的恢复力矩平衡由侧风、非对称旋翼航空器载荷、水波作用、旋翼航空器惯性以及第27.801条(d)所考虑的可能的结构损坏和渗漏所产生的倾覆力矩。如果有重大影响,可用按第27.801条(d)所确定的最大滚转和俯仰角来确定每个浮筒的浸没程度。若浮筒在飞行中即已展开,则在验证浮筒及其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时,应采用对展开的浮筒的飞行限制所导出的适当气动载荷。为此目的,限制载荷的设计空速为展开的浮筒的空速使用限制乘以1.11。

开始触水后展开的浮筒浮筒必须按本条(b)(1)所述的完全浸没或部分浸没进行设计。除此以外,浮筒还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旋翼航空器与水面之间10.3米/秒(20节)的相对限制速度产生的垂直和阻力载荷之组合。垂直载荷不得小于由本条(b)(1)所确定的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

疲劳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