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571条
第27.571条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总则飞行结构的每一部分(飞行结构包括旋翼、发动机与旋翼毂之间的旋翼传动系统、操纵机构、机身、起落架以及与上述各部分有关的主要连接件)凡其破坏可能引起灾难性事故者必须予以认定,并必须按本节(b)、(c)、(d)或(e)的规定进行评定。下述规定适用于各种疲劳评定:
评定的方法必须是经批准的。
必须确定可能破坏的部位。
在确定下述内容时必须包括飞行测量:
(ⅰ)第27.309条规定的整个限制范围内的全部临界状态的载荷或应力,但机动载荷系数不必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ⅱ)高度对这些载荷或应力的影响。
载荷谱必须和使用中预期的同样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外挂货物操作(适用时)以及地空地循环。载荷谱必须建立在本条(a)(3)确定的载荷或应力基础上。
疲劳容限评定在不按照本规章附件A的第A27.4条制定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其它程序的情况下,必须表明结构的疲劳容限能保证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极小。
更换时间评定必须表明在按照附件A的第A27.4条提供的更换时间内发生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极小。
破损安全评定下列各项适用于破损安全评定:
必须表明按照本规章附件A的第A27.4条提供的检查程序,所有的局部破坏都是易于可检的。
按本条(d)(1)的要求,必须确定从任一局部破坏成为易于可检的时间到这种局部破坏扩展至剩余结构强度降低到仍能承受限制载荷或最大可达载荷(两者中取较小值)的时间间隔。
必须表明按本节(d)(2)确定的时间间隔相对于附件A的第A27.4条提供的检查间隔和有关的检查程序足够长,以便提供足够大的监测概率,以保证灾难性破坏的概率极小。
更换时间和破损安全评定的组合构件可按本条(c)和(d)的组合情况作评定。对于这类构件,必须表明按照附件A的A27.4条提供的经批准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和有关程序相组合,其灾难性破坏的概率极小。
D章设计与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