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547条
第27.547条 主旋翼结构
每个主旋翼组件(包括旋翼毂和桨叶)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
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7.337条至第27.341条规定的下列载荷:
临界飞行载荷;
在正常自转情况下出现的限制载荷,对于这个情况,选定的旋翼转速必须包括高度的影响。
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模拟下述情况的载荷:
对于旋翼桨叶,桨毂和挥午铰,在地面运行期间桨叶对它的止动块的撞击力;
在正常运行中预期的任何其它临界情况。
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内的任何转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装置(如果安装)所确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中较大值:
(ⅰ)以两个方向可能传给旋翼结构的最大扭矩;
(ⅱ)在第27.361条中规定的发动机限制扭矩。
限制扭矩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分配给旋翼桨叶。